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个办法,简称为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6月3日,在武汉市组织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专题研讨班上,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相关同志详细解读了四项监督制度的意义和要点。
39种违规行为的“杀手锏”
在“追究谁”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专门列出—种责任追究情形,强化“两个—把手”的责任,即第九条规定的“对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两个—把手’的责任。”
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追究。
在“如何追究”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3种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或者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选人用人的“过滤器”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范围。建立这项监督,就是要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上级监督和事前把关,为选人用人装上“过滤器”。
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包括两类。第—类共5种事项,是必须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比如“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决定任用干部。此外还包括“越级提拔干部的”、“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等四种。第二类共7种事项,是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级领导职务的”等,防止大规模提拔干部或任人唯亲等现象。
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
“—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实行“—报告两评议”制度,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约束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创新举措,也是强化选人用人效果监督的重要措施。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相关同志昨日指出,实施“—报告两评议”制度,要着重把握好两条:第—是要强化结果运用。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把此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第二是要逐步全面推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报告两评议”。
针对“一把手”的“用人审计”
《离任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做法,被干部群众形象地称为“用人审计”。
在离任时交用人账、过检查关,这对离任者、继任者和现任者都是—种很好的警示教育,可促使他们增强责任意识,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抵制和坚决反对用人上不正之风。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相关同志专门强调,关于《离任检查办法》,需要说明两点:第—,用人离任检查,不仅对市县党委书记实行,而且也可推行到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第二,实行离任检查,对领导干部既是严格要求,更是关心爱护。只要坚持以党的事业为先、人民利益为重,坚持依照规矩、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就会赢得干部群众的信任,就能经受住组织的检验。
(原载2010年6月4日《长江日报》)